一、禁止经营的食品
1、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4、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出售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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