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
第二条 学校食堂的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卫生、就餐自愿、价格合理、营养丰富、质量上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要树立“不以赢利为目的,方便师生、服务学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宗旨。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发生,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条 学校食堂要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必备营养,合理确定学生伙食标准。学生用餐价格可以根据物价水平和了解学生、家长需求后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控制好食堂的利润率。
第七条 引导家长和社会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监督。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成立由教师、学生、家长共同组成的学校食堂工作管理和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消费者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积极创建标准化食堂,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食堂卫生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就条 学校要建立对食堂管理的监测制度,成立学校主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食堂监督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落实监督责任。对食堂饭菜的数量、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校长信箱、发放测评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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